婚内共同债务的认定
2023-03-07 10:02:05 法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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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婚内共同债务认定以夫妻双方签字确认为原则,以及夫妻一方所借债务系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为补充原则。除此之外,夫妻一方所借的款项,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共同生活的(注意这里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否则不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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